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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未来科技城党工委原书记陈国运案。(图片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
中评社北京1月15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报导,代持型受贿如何认定既未遂,从南京未来科技城党工委原书记陈国运案说起。
编者按
本案中,陈国运收受王某某所送贿赂中,有4594万余元系根据陈国运要求长期存放在王某某父亲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对此类代持型受贿应如何认定犯罪形态?行贿人以代为购买商品方式行贿,相关税费是否应计入受贿数额?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识别自洗钱犯罪?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陈国运,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江宁区人社局局长、南京未来科技城党工委书记等职。2021年4月辞去公职。
受贿罪。2013年2月至2021年4月,陈国运利用担任江宁区人社局局长、南京未来科技城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江苏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在项目承接、租金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3年2月至2022年6月,陈国运多次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6340.9万余元。
其中,陈国运于2018年下半年与王某某达成约定,由陈国运帮助其公司承接业务,王某某则送给其5000万元左右“养老钱”,此后陈国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公司承接了14.7亿余元业务,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王某某按照陈国运要求,将4594万余元存放在以王某某父亲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中,该银行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系陈国运提供,陈国运多次通过使用绑定该银行账户的手机银行APP进行购买理财产品等,王某某及其父亲则未使用过上述款项。直至案发,上述4594万余元仍存放在王某某父亲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此外,2019年10月、2020年8月,王某某还按照陈国运要求,先后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送给陈国运,共计花费259万余元,除购车款206万余元外,还额外支付了47.8万余元的增值税、购置税等税费以及5.7万余元的保险费用。2021年4月,陈国运辞职后,王某某先后于当月和2022年6月,分2次以“工资”名义送给陈国运4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