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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代持型受贿如何认定既未遂
http://www.CRNTT.com   2025-01-15 13:05:18


 

  师伟:近年来,腐败手段翻新升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日益增多,一些受贿人为了开脱罪责逃避惩罚,往往故意与行贿人约定将受贿财物保管在行贿人或者第三人处,在此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受贿犯罪的既遂、未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探讨。

  本案中,陈国运与王某某均陈述,2018年下半年,双方约定由陈国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某名下公司承接业务,王某某则送给其5000万元左右“养老钱”,双方已经达成行受贿合意。但因为直至案发,上述4594万余元仍存放在王某某父亲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并未交付给陈国运,对此4594万余元能否认定陈国运构成受贿既遂?我们认为,对此类代持型受贿犯罪,必须坚持实质判断,并重点从以下方面来判断受贿犯罪的既遂未遂。

  一是看行贿人是否有贿送财物的真实意愿、行为。一般情况下,行贿人有了行贿意思表示后,如果将财物独立保管、单独开户存放或按照双方约定购买了相应财物如房产、汽车等,方便受贿人随时支取、使用,则表明行贿人有真实的意愿贿送财物。

  从本案看,陈国运与王某某达成行受贿合意后,王某某按照陈国运要求,以其父亲名义新办了一张银行卡,并自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分多次陆续往该卡中存放了4594万余元,此后直至2023年5月陈国运案发,王某某均按照陈国运要求进行相关操作,从未使用过该银行账户中的钱款,能够看出其具有真正的兑付意愿。

  实践中,如果行贿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仅仅是虚假承诺或是行贿人根本不具有兑付经济能力,其承诺可能就是“空中楼阁”,一般不宜认定受贿犯罪既遂。

  二是看受贿人有无实际控制财物。在犯罪既遂的判断上,有无实际控制财物应当是判断的关键所在,至于部分人员为了掩饰犯罪,形式上虽未完成贿款的交付,但是控制权已经转移,这种情况也应当认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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