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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粤港澳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05:42  


 
  在大湾区建设中,中国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央统筹和协同地方政府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签订府/区际政府间合作协议,统称区际协议模式。2003年,商务部代表中国内地,先后与香港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澳门签订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截至目前,这两个促成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已经签订了数十个补充协议和次级协议。广东省地方政府还分别在2010年与香港签订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在2011年与澳门签订了《粤澳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7月1日签订的《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由国家发改委协同粤港澳三政府共同在香港签署。

  目前,在中央统筹和各地协调下,大湾区相关的区际协议的数量持续增长,其内容广泛涵盖行政、贸易、投资、金融、医疗、科技创新、环保等方方面面。中央协同粤港澳三地政府,或者粤港澳三地、粤港、粤澳、港澳两地政府间,通过签订区际协议进行立法,体现出跨越不同制度、不同法系、不同法域以及联通国际的特殊“涉外”性。

  (三)港澳地区在国际上的特定缔约资格

  虽然港澳地区与广东省地方政府一样,均是中国国内法的主体,受中国《宪法》的约束,但它们又不完全等同于广东省地方政府,是两个独立的关税区,在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方面具有高度自治权,包括一定的国际缔约权。在参与国际经贸与某些特定的民商事活动时,香港和澳门分别是一些国际条约的缔约主体。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依照其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香港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自行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海关组织和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等。目前,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缔结了超过260项双边协定,即有超过260项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香港的特区政府代表还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或其他需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等。⑦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8条,中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澳门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澳门。中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澳门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澳门回归前,中央政府通过外交行动和法律行动处理了158项多边公约适用于澳门特区的问题,涉及外交、经济、环保、人权等诸多领域。⑧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区适用多边条约数量逐年增加,2013年和2014年,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一揽子解决304项国际海事组织条约及其修正案适澳等问题。截至2022年10月,适澳多边条约(含议定书、修正案等)总数增加到约740项。当前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多边条约涉及外交国防、投资贸易、环保资源、人权劳工、打击跨国犯罪、反腐败等诸多领域,为澳门特区融入国际规则和制度体系提供了条约法律保障。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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