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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粤港澳大湾区的涉外法治创新 | |
http://www.CRNTT.com 2024-12-26 00:05:42 |
一、大湾区法治的基本架构 大湾区包括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九个城市(统称为大湾区内地或珠三角九市)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总面积虽然不及日本的东京湾区,但却是美国旧金山湾区的3倍和波士顿湾区的4倍以上,人口规模更远超东京湾区、旧金山湾区和波士顿湾区的总和。要规划、整合和治理如此大规模的城市群与经济体,首先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第30条、第31条,中国的行政区域分为省、市、县、乡等各级,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在1990年通过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1993年通过了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港澳基本法的序言和总则第1—2条,明确规定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全国人大授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作为特别行政区,港澳地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尽管由基本法所赋予,但港澳基本法根据中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产生,均由全国人大这个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宪法》是“母法”,港澳基本法是“子法”。它们共同将港澳和内地设定在一个中国的主权框架与“一国两制”的法治逻辑之下。循此逻辑,《宪法》与港澳基本法也是大湾区法治的顶层架构,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广东省珠三角九市的地方性立法、地方政府规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以及大湾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府/区际协议(简称区际协议)等,为大湾区建立了具体的法治内容。大湾区法治的基本框架可以参见下图: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的基本架构图② 二、大湾区法治中特殊的涉外因素及相关法律问题 在一个中国的主权框架下,大湾区兼容了两种制度和三个法域,这使得中央对粤港澳三地的指导不简单等同于一个国家内的央地关系,三地之间的合作与协同发展也不同于单一制度下的地方政府关系,它们之间也不是国内外关系或是国际关系,其涉外因素和法治处理具有高度的特殊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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