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翡指出,同业竞争者应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不搞恶意攀附,寻找适合自身的技术开发策略,通过核心技术的创新、更好的用户体验立于竞争不败之地。此外,应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规则的形成,建立起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
3.短视频著作权保护应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
案例:1月24日,一位拥有千万粉丝的“大V”短视频博主房琪指控另一位博主与其多个视频存在“雷同”现象。房琪将两人的选题、文案、脚本上的相似点进行逐一比对,并晒出自己的创作时间线,称对方的视频与自己的视频雷同程度、频次、时间跨度都远远超过了合理范围。被指抄袭的博主回应称,其中的两条短视频“不存在任何抄袭借鉴”,一些视频的个别语句确有雷同情况。
当前,短视频创作正处“风口”。与此同时,短视频抄袭、盗用等侵权现象多发。《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超过1000万件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疑似侵权短视频。其中,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短视频具有创作门槛低、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性和互动性强、便于传播等特点,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高翡指出,短视频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应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而作品的认定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断: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是否具备“创作性”,即作品应当体现作者的智力创造性。“一般来说,能体现出制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可认定具有创作性。”
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侵权的判定往往遵循“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原则。高翡解释,“接触可能”是指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有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可能。一般来说,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作品处于可被他人知晓或获得的状态,比如已经发表,或者虽然没有发表过,但被告确实有机会接触到作品;“实质性相似”则是指被诉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近似,主要是判断在后作品与在先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部分,如在音乐、演唱、舞蹈动作、动画、文字等方面是否整体构成相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