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高虹安案适用法条“违宪”疑虑 高院裁定停审
http://www.CRNTT.com   2025-01-02 15:35:35


高虹安。(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月2日电/已退出台湾民众党、遭停职的无党籍新竹市长高虹安因涉浮报“立法院”公费助理酬金、加班费共新台币46万30元,经台北地院审理后,认定高虹安的不法所得为11万6514元,判处7年4月、褫夺公权4年。高虹安提出上诉。不过,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本案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有“违宪”争议,声请“宪法”法庭宣告“违宪”,并在2日裁定停止本案审理。

  高院表示,本院合议庭审理高虹安等人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案,经审视本案关键法律条文《“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依合理确信,认有违反“宪法”法庭关于法规范不得违反明确性原则的解释,而与公职人员身分应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抵触“宪法”第18条规定,并危及民选公职人员身分稳定的民主“宪政”精神,将直接影响本案裁判结果。爰依《“宪法”诉讼法》第55条规定,声请“宪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规定“违宪”,并于今日裁定停止本案审理。

  高院说明理由如下:

  一、多年来因公费助理经费、加班费问题而涉讼者,各级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为判决虽有200余笔;然针对“立法委员”涉及此问题而获判有罪者,本案尚属首宗,相关法律规范意旨之明确性影响深远。

  二、审判实务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决所持见解,是否当然适用于“立法委员”,其关键在于《“立法院”组织法》第32条(下称本法)与“地方民代补助条例”第6条之制度设计、性质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义;且本法在实务上应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规范事项得否由个案法官进行审查,亦非无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协商处理关键争议,其审议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台最具规模,且拥有最丰沛立法研究专业(法制局)与预算研析(预算中心)资源的“立法院”,犹难以确定本法之意旨,依据法律审判的法官,自无越俎代庖之余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费性质的厘清,攸关数百位现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费助理类似行为之法律评价。对于类似案件,除假藉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之犯罪个案外,绝大部分(差额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蒙眬,致难以预见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构成犯罪,而造成无必要之纷争与讼累。

  五、综上,本院合议庭认为,唯有从本质面、制度面寻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让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并澈底解决此类问题。因此广泛搜集资料,深入研究,耗费时间精力,撰写2万言书状,声请“释宪”并裁定停止本案审理。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