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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县议员史雪燕。(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2月26日电/台“内政部”日前以未放弃“国籍”为由,发文要求南投县议会对全台首位陆配前南投县议员史雪燕予以解职。永然法律基金会顾问林清汶26日在《中国时报》发表评论指出,“内政部”以高度法律争议的行政命令,轻率推翻民意,无异已经落实“两国论”,期盼“内政部”能尊重宪政,悬崖勒马。
林清汶指出,台湾与中国大陆两岸关系特殊,大陆禁止双重国籍却仍例外容许“中华民国”“国籍”乃基于一个中国政策所致。而台湾承认双重国籍,但对于陆配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仍拥有中国国籍者并无法可排斥,亦无法请求其注销国籍,乃当然之理。因此陆配依法成为“中华民国”公民,进出、入大陆完全使用台胞通行证,而非护照,与一般台湾人民无异。因此,有陆委会作为权责机关主管两岸事务,透过海基会处理民间事务;而大陆则有国台办与海协会作为对口单位,而并非外交部;而大陆地区人民与港澳居民所持用的入境证件是“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而非签证,如果要居留台湾,则必须申请台湾地区居留证等符合其身份之居留证,而非外侨居留证,且在其他安排上与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不同。
林清汶表示,因此,陆配成为“中华民国”公民身分之后,有关其参政权之保障与限制,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规定,考量其对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认知之差异,期望更融入与认识台湾社会及公共议题,故规定设籍满10年后始可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等;至于参选活动以及当选后任职之资格条件等,因《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未规定,自应与所有民众一样,适用《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国籍法》、《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现任“国安会秘书长”吴钊燮在担任陆委会主委函覆“司法院”曾明确指出大陆人民不适用“国籍法”,而应优先使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基于陆配原本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参选出任公职,自然应优先依照两岸条例的规定。
林清汶强调,总之,“内政部”以高度法律争议的行政命令,轻率推翻民意,其后果无异已经落实“两国论”,漠视《“宪法”增修条文》前言之宪政意旨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其违法滥权不符“宪法”之精神,期盼“内政部”能尊重宪政,悬崖勒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