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裁示,依本次发回裁定意旨,认本案显有事实足认被告4人与其他被告、证人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性,纵使依据本院裁定所谕知之上开指示,本案被告4人与各该共犯或证人之勾串空间仍属存在。
合议庭裁示,基于尊重审级制度,并考量于本院前次裁定后,检察官于抗告理由所提出关于羁押必要性的事证,并衡量关于本案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及国家刑罚权行使之公益考量,与被告人身自由相互权衡,认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而有羁押必要,被告4人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第3款,均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而谕知被告等人应予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