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
《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就《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要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刘波介绍,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据介绍,关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透明的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如何解决?根据《意见》,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
此外,为了规范检查活动,《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根据《意见》,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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