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理分歧和数据安全
当前,中美两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律架构上存在差异,尤其是在专利所有权归属、著作权界定及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等核心法理问题上,双方立场存在差异,短期内较难达成共识。这种法理分歧不仅增加两国专家进行跨国合作的复杂性,还加剧双方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对抗。部分美国政客更是假借人工智能监控技术之名,对中国的人权与数据隐私保护横加指责,进一步恶化中美人工智能合作氛围,阻碍双方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进行交流合作。
面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爆发式增长,美国立法与监管体系的滞后逐渐显现,从而为数据滥用与算法歧视提供温床。有分析指出,由于国会立法程序复杂及其对传统议题过度关注,美国难以有效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快速变革,导致潜在的安全与隐私风险加剧。⑱面对这些安全风险,美国不是加快立法和监管体系建设,而是臆想中国会利用人工智能威胁美国数据安全。为此,美国盯上了TikTok,断定其数据隐私保护机制不足以抵御潜在风险,尤其担心中国可能访问用户数据,进而引发美国国内关于TikTok剥离、出售或全面禁用的激烈讨论。而美国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担忧已成为横亘在中美人工智能交流合作面前的主要障碍。
四、中美人工智能治理合作的路径
(一)建立中美人工智能1.5轨对话机制、增强对话确定性和可持续性
虽然中美之间已经建立人工智能政府间对话机制,但受制于中美关系变化的冲击,该机制仍面临不确定性。因此,双方首先要坚定长期举办政府间对话的信心和决心。正如今年8月王毅与沙利文会晤时所指出,双方同意继续落实两国元首旧金山会晤重要共识,保持高层交往和各层级沟通。随着美国大选的日益临近,白宫易主势在必行,中美之间也会出现新的“旧金山会晤”,届时很有必要继续将人工智能纳入两国高层交往和各层次沟通之中。这是确保中美人工智能对话能否持续的关键所在。
其次,双方必须考虑建立政府间对话的长效机制,使之尽量避免因中美关系恶化而波动、乃至暂停或终止。双方可以考虑增加对话渠道,即在中国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与美国国务院和白宫相关机构组建的政府间对话之外,组建次一级别的1.5轨对话机制,以提升中美人工智能对话的确定性。该机制可由北美大洋洲司副司局级领导与对应的美方机构领导牵头组建。外交部、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网信办等中方相关政府单位工作人员及美方政府工作人员、中美人工智能技术研究和治理研究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头部企业高管和高级工程师参与。可根据不同议题设置多个讨论小组,以便讨论能够具体深入和提出落地方案。此外,中美也可根据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趋势来适时提升政府间对话级别,更好地管控人工智能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系列风险。
(二)畅通中美民间人工智能交流渠道,提升民间交流效率
除了坚持政府间对话,民间层面的中美人工智能交流也要跟上。有分析指出,加强中美两国高校、智库、企业及社会团体的互动,不仅能够为双方政策解读提供多元视角,还能催生出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建议与策略。⑲实际上,由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主导的“中美人工智能与国际安全”二轨对话也承担着为两国政府提供政策建议的重任。在过去九轮对话中,双方在识别人工智能潜在安全风险、明确人工智能术语内涵、分析军用人工智能相关冲突机理与管控举措、探索人工智能安全治理路径等四个方面取得共识和进展。⑳此外,畅通中美民间人工智能交流渠道,有助于改善两国公众对人工智能的认知,还能拓宽中美合作空间。
尽管如此,中美民间人工智能交流的渠道仍较为单一,交流效率也有待提高。目前,除了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主导的中美人工智能二轨对话连续多年举办之外,鲜有其他国内机构与美国同行建立起固定的人工智能民间对话机制。因此,未来中美民间人工智能交流既要扩充渠道,更要提升效率。一方面,其他高校智库,尤其是以人工智能见长的高校可以与美方相关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合作;科技部、工信部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政府部门下设智库也可以与美方相关机构建立人工智能对话机制;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人工智能头部企业也可以尝试与美方头部企业开展人工智能交流。另一方面,中美民间人工智能交流要以具体议题为牵引,通过议题持续深入讨论来提出具体可行解决方案,一步一个脚印地提升中美民间人工智能交流效率。比如,部分交流机制可聚焦技术层面的风险防控,部分交流机制可关注治理层面的“向善”发展,通过风险防控和良好治理来促进中美民间人工智能交流合作。
(三)淡化中美人工智能技术竞争,突出安全治理与伦理规范建设
考虑到美国对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长期遏制态势,中国可淡化中美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竞争色彩,转而聚焦中美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和伦理规范建设领域的交流合作,以避其锋芒、另辟蹊径的方式促进中美人工智能交流合作。当前,中美均通过颁布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正式将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与伦理规范纳入制度建设轨道。这一举措标志着人工智能治理已步入规范化发展新阶段,其核心议题在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算法透明度及防止滥用等方面,旨在构建全球范围内协同高效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鉴于美国与欧盟已在美欧贸易与技术委员会 (U.S.-EU Trade and Technology Council)等平台就上述议题取得阶段性共识,中美也可尝试组建类似机制,深化在人工智能系统审计标准、联合测试机制、隐私增强技术试验、以及可信度与风险管理方法共享指标库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符合双方利益与国际标准的合作路径。
鉴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高度依赖于数据资源的丰富性与高质量,组建跨国人工智能联盟成为美国及其盟友共享数据资源、降低研发成本、提升数据利用效率、加速创新进程、共同应对数据安全挑战的重要途径。而中国正好拥有海量数据资源优势,可以与美国全球领先的强大算力形成优势互补。因此,中美在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的同时,也可探索数据共享与合作的新模式,共享人工智能带来的发展机遇。
五、结语
作为全球人工智能领域的“领头羊”,中美在人工智能领域形成竞争与合作相互交织的复杂博弈态势。一方面,两国在科技实力、市场份额、国际影响力等方面的竞争将持续加剧,幷涉及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数据流动等多个层面;另一方面,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全球性挑战,如隐私保护、数据安全、伦理道德等,中美也存在共同利益与合作空间。基于此,本文提出中美应坚持“官民幷举”的人工智能对话机制,为中美人工智能治理合作提供机制保障。同时,中美应避开人工智能技术竞争与遏制锋芒,专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与伦理规范建设,探索符合中美两国国情和合作发展需求的治理路径,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安全的人工智能世界贡献中美大国智慧。
注释:
①参见:杨锡怡、贾佳、周小宇、汪寿阳:《中美两国人工智能头部企业研发和创新的比较分析与启示》,《中国科学院院刊》,2024年第6期,第1084-1096页;彭绪庶:《中美人工智能创新比较研究——国家创新能力理论视角的分析》,《当代经济管理》,2024年第5期,第1-12页;沈逸、高瑜:《大国竞争背景下的人工智能安全治理与战略稳定》,《国际展望》,2024年第3期,第33-50页;孙成昊、张丁:《美国构建人工智能联盟的动因、路径与影响》,《当代美国评论》,2024年第1期,第90-109页;周琪、付随鑫:《美国人工智能的发展及政府发展战略》,《世界经济与政治》,2020年第6期,第28-54页;王磊:《美国对华人工智能战略竞争的逻辑》,《国际观察》,2021年第2期,第103-126页。
②方晓:《首个全球性AI声明:中国等28国、欧盟签署《布莱切利宣言》》,澎湃新闻,2023年11月2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153617。
③李亚琦、何文翔 :《美国观察|中美人工智能政府间首次对话,最前沿的合作效果如何?》,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2024年5月24日,https://fddi.fudan.edu.cn/_t2515/50/5f/c21253a675935/page.htm。
④《王毅同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沙利文举行战略沟通》,新华网,2024年8月28日,http://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40828/72d7a70c818244f09fbad781fd150da9/c.html。
⑤《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美国牵头提出的决议:《抓住安全、可靠和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系统带来的机遇,促进可持续发展》,美国驻华大使馆和领事馆,2024年3月25日,https://china.usembassy-china.org.cn/zh/fact-sheet-un-general-assembly-adopts-by-consensus-u-s-led-resolution-on-artificial-intelligence/。
⑥章思远:《国际观察: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呼唤中美合作》,人民网,2024年7月9日,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4/0709/c1002-40274299.html。
⑦杨锡怡、贾佳、周小宇、汪寿阳:《中美两国人工智能头部企业研发和创新的比较分析与启示》,《中国科学院院刊》,2024年第6期,第1084页。
⑧彭绪庶:《中美人工智能创新比较研究——国家创新能力理论视角的分析》,《当代经济管理》,2024年第5期,第1页。
⑨赵明昊:《统合性压制:美国对华科技竞争新态势论析》,《太平洋学报》,2021年第9期,第1页。
⑩Ao Kong, Weiyue Wu, Shaoshan Liu, “Comparison of Rationales and Approache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gulatory Policies in the U.S, EU and China Draws Recommendations on a ‘Fit for Purpose’ Global AI Governance Mechanism,” ACM SIGCAS Computers and Society, Vol.52, No.2, 2023, p.14.
⑪陈文玲:《美国在几个重要经济领域对华遏制的新举措综述与应对》,《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3年第5期,第80页。
⑫杨水清:《一文看懂美国对华政策工具箱》,中美聚焦,2024年6月6日,https://cn.chinausfocus.com/foreign-policy/20240606/43270.html。
⑬Peter Cihon, Matthijs M. Maas, Luke Kemp, "Shoul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overnance be Centralised? Design Lessons from History," AIES'20: Proceedings of the AAAI/ACM Conference on AI, Ethics, and Society, 2020, p.233, https://doi.org/10.1145/3375627.3375857.
⑭Jonas Tallberg, Eva Erman, Markus Furendal, Johannes Geith, Mark Klamberg, Magnus Lundgren, "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Next Steps for Empirical and Normative Research,"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 Vol.25, No.3, 2023, p.16, https://doi.org/10.1093/isr/viad040.
⑮《中美举行人工智能政府间对话首次会议》,人民网,2024年5月16日,http://usa.people.com.cn/n1/2024/0516/c241376-40236915.html。
⑯《王毅同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沙利文举行战略沟通》,中国外交部,2024年8月28日,https://www.fmprc.gov.cn/web/wjbz_673089/xghd_673097/202408/t20240828_11480627.shtml。
⑰肖茜、朱荣生:《中美人工智能二轨对话的发展和机遇》,中美聚焦,2024年4月15日,https://cn.chinausfocus.com/foreign-policy/20240415/43190.html。
⑱孙伟意:《人工智能的风险挑战、竞争与治理》,《中国信息安全》,2023年第8期,第66页。
⑲Michael Veale, Kira Matus, Robert Gorwa, "AI and Global Governance: Modalities, Rationales, Tensions,"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19, 2023, p.270, https://doi.org/10.1146/annurev-lawsocsci-020223-040749.
⑳《“中美人工智能与国际安全二轨对话”阶段性报告》,清华大学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2024年4月6日,https://ciss.tsinghua.edu.cn/info/rgzn_yjcg/7040。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10月号,总第322期,P102-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