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要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李适时强调,争端当事方是争端解决程序的主人。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针对国家间争端行驶管辖权必须以当事国同意为基础,即“国家同意原则”。基于这一原则,《公约》确认当事方自愿选择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优先性,第三方强制程序居于从属地位。
“不论采用何种争端解决程序,其根本目的在于和平解决争端,而不是制造新的矛盾。”李适时指出,现时有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处于各种目的,刻意淡化“国家同意原则”在解决海洋争端中的作用,降低强制程序的门槛,让人感到遗憾。他又指,这种行为无助争端的解决,还损害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
李适时表示,海洋攸关世界各国过敏福利,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海洋争端牵动各国敏感神经,关于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解决海洋争端既需要各国政府从政治高度凝聚共识,也需要发挥学术界的力量,推动在本地区凝聚国际法共识。
本次“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邀请了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及专家出席,共同探讨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群岛和岛屿等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国际法上历史性权利,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