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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刑讯逼供者大都是缓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27 10:38:35 |
2007年9月,湖南永州市新田县公民秦三仔被该县公安局错误当作犯罪嫌疑人抓捕,在随后的审讯过程中,秦三仔被警察吊打致死。江华县法院一审以刑讯逼供罪对实施刑讯逼供的两名涉案警察谢润林、肖从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后,该法院重审分别判处两警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免予刑事处罚。据《大河报》5月26日的报道,永州市检察院已向永州市中院就此判决结果提起抗诉。 根据媒体报道的细节,前述警察在实施刑讯逼供的过程中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司法秩序,理当受到严惩。令人遗憾的是,江华县法院的两次判决,不仅有辱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辱这个县以中国前最高法院院长江华的名字命名的县誉。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要依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普通的故意杀人罪通常都要判死刑,如果是依法从重处罚,就更不用说了。可现实的情况是,全国各地刑讯逼供恶性案件此起彼伏,但涉案者大多能逃脱法律的严惩,顶多都是象征性地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搜索“刑讯逼供”和“缓刑”两个关键词我们可以发现,不止是江华县法院对刑讯逼供致死的警察判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在过去的很多案件中,地方法院都作出了类似的判罚。比如2007年,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警察周飞、邓新宇因逼供致人耳聋被判缓刑;2009年11月,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民警钮东升、徐松山、甄卫民、宋广洲等四人将一名传销人员刑讯逼供致死,经指定管辖,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一审判处这四人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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