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立法现状: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
1. 各效力位阶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制定
两岸融合发展进程中,我国相关领域立法相继制定并逐步完善,目前已形成以宪法为统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规范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前探索发展两岸融合示范区建设夯实法治基础。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台湾是我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同时赋予包括台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神圣职责。1994年3月5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并于2016年、2019年两次修正,明确对台胞在大陆地区的投资及其收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提供保护;除特殊情况外,国家对台胞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台胞投资企业根据国务院有关投资鼓励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等,成为台胞投资大陆地区的基础性法律保障。
作为配套实施制度,国务院行政法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于1999年12月5日发布实施,对台胞投资的可采用形式,审批程序、投资项目、鼓励措施、信贷支持、台胞子女教育、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台胞投资企业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的同等待遇、台胞投资个人及台胞投资企业中的台胞职工和与大陆同胞的同等待遇等问题作细化规定。实施细则于2020年修订,主要涉及增补第10、11条有关台胞投资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以及原细则第9条、第16条的调整完善。例如:修订第8条在细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台胞投资企业形式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台胞投资的企业。修订第18条对原细则中的台胞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的“依法”作进一步明确,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为依据。上述实施细则外,目前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涉台行政法规还包括1988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及1991年《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地方性法规方面,为深化落实国家有关涉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时期,也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相关规范制度。此类法规目前主要集中于台胞投资保护领域,例如:为鼓励保护台胞地方投资,保障台胞合法权益,推动台湾地区与大陆省、市经济社会融合发展,1995年《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台湾投资保护法>办法》、2005年《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2010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办法》、2018年《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相继制定。
有关涉台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如2000年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外经贸部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2001年公安部《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后者如1995年《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山西省、湖北省、云南省、江苏省、大连市、北京市等各省、市制定实施的有关鼓励台胞投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2001年《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2015年《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6年《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9年《<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司法解释,为更好服务、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融合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2. 福建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的制定
长期以来,福建省高度重视涉台法律规范的制定并以此为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福建实际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制度规范体系,为台胞在闽投资就业、学习生活提供法治保障与制度支持。目前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涉台地方性法规包括:1994年《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996年《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2010修订)、1999年《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2010修改)、2010年《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等。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于2010年通过《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2013年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条例》、2014年通过《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1996年通过《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等设区市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方面,福建省人民政府1991年发布《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此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从保护台胞权益司法职能的全面发挥,台胞平等诉讼权益的切实维护、台胞诉讼服务机制的积极完善、鼓励支持台胞通过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及人民法院联络员、监督员、陪审员、调解员、家事调查员等方式有序参与司法等方面提出司法惠台“59条措施”,推进各级法院创新服务台胞举措,积极回应台胞司法新需求。
(二)司法现状:涉台司法服务的创新
近年来,涉台司法工作始终作为福建法院工作重点和特色品牌,通过持续推进涉台司法审判专业化、服务精细化、互助规范化和交流常态化,为推动两岸融合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司法保障措施。闽南师范大学所在的区域——福建省漳州市是台胞祖籍地和台湾文化重要发祥地,与台湾地区经贸往来频繁,文化渊源深厚,语言相通、习俗相融,是台商大陆投资密集区。随着漳台经贸合作、社会文化交流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在漳州工作、学习、生活,各类涉台法律纠纷诉讼随之增多,对漳州法院涉台司法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近年来,在涉台司法服务方面,漳州法院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坚持探索,努力创新,为深化两岸司法融合发展作了系列扎实有效工作,推动实施多个全国、全省“率先、首创”涉台司法工作措施,亮点突出,特色鲜明。
1. 成立全国首个单独建制“涉台案件审判庭”
2007年7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漳州市中院”)联合芗城、龙海、长泰、南靖、漳浦、东山、诏安、云霄等辖区内八个基层法院,在全国首创设立“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专门负责台商、台企涉诉案件审理,开启漳州法院此类案件司法审判的专业化轨道。2009年3月,在总结已有审判工作经验基础上,漳州市中院进一步突破原有“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的局限,如主要受理商事案件及合议庭非常设机构、人员组成不固定等,在全国成立第一个单独建制“涉台案件审判庭”,辖区内11个基层法院的单独建制“涉台案件审判庭”也相继成立。审判庭成员由熟悉闽南语、瞭解台湾地区及漳州本土风俗人情、且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业务骨乾法官组成,实施涉台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三合一”司法机制,并在古雷开发区法庭、台商区法庭等涉台案件相对集中的法庭创设推行涉台案件集中审执新机制,即民商事、行政、刑事及执行“四合一”司法机制,有效回应在漳台胞、台商权益保护现实需求,推动漳州法院涉台案件审判质效持续提升。
2. 创新构建“三员联动”解纷机制
2009年8月,以辖区内芗城、龙海、漳浦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漳州市中院在全国率先聘任8名台胞担任涉台案件陪审员。所选任台胞陪审员均长期在祖国大陆投资、工作与生活,具有大专以上较高学历,并在各自从业领域有着较好的业绩及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大陆及两岸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风土人情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涉台案件中,台胞陪审员的上述优势及其与台湾的特殊渊源,对于有效化解案件当事人双方纠纷、消除隔阂,劝导互谅互解,妥善解决纠纷并维护台胞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台胞陪审员对涉台案件纠纷的积极、有序参与,有利于深化台胞、台企对大陆司法机关、法律制度的瞭解认知,及时沟通反馈台胞、台企现实法律需求与维权诉求,从而为增进彼此互信,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为台商投资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及两岸司法交流的加深、加强搭建新的桥梁。
试点工作两年成效显着,有力提高了涉台案件的审判效率与质量,台胞陪审员选任工作在漳州市法院全面推开。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印发的“司法36条惠台措施”第29条中明确提出,扩大台胞参与司法工作,在涉台案件中选任符合条件的台胞担任陪审员。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八“江某某等诉李某某、某船务公司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中特别指出,实践证明台胞陪审员机制是落实“司法36条惠台措施”的成功范例,有利于促进涉台案件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及各类涉台纠纷的妥善化解。该案中,当事人李某某系台湾居民及涉诉船舶实际所有权人,所雇佣船长于工作期间意外死亡。事后,李某某与船长亲属江某某达成协议并承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70万元。但李某某仅支付10万元后即返回台湾,江某某遂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该案中在台胞陪审员阮某某的全程参与、积极协调下,最终促成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自动履行赔偿款项,圆满解决了纠纷。
台胞陪审员机制之外,漳州法院2009年5月在福建省率先选聘台胞、台商担任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员;2012年5月在台企中再次增设选聘高管担任司法联络员,进一步扩大涉台案件纠纷调解队伍。截至2022年8月,累计聘请台胞调解员130名,台胞陪审员110名,台企司法联络员138名,创新形成涉台案件以审判法官为主导,台胞陪审员、调解员及司法联络员共同参与的“三员联动”纠纷化解机制。2022年8月,在漳州市中院及漳州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全国首个全部由台胞组成的调解组织“漳州市台胞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同时作为国台办和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项下的台胞调解组织入驻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促进涉台纠纷多元化解的实质推进。
3. 司法人文关怀的制度化探索
实践中,涉台刑事案件台籍被告、台籍罪犯常因没有大陆户籍而难以办理相关矫正监管手续,进入大陆普通社区开展社区矫正。为此,也将出现台籍被告、台籍罪犯缓刑适用难、假释难的问题。为解决实践难题及台胞司法需求,2015年8月,漳州市中院联合漳州市司法局等部门率先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设立漳州涉台社区矫正基地的决定》和《关于聘任漳州涉台社区矫正监督员的决定》,先后依托4家台资企业设立涉台社区矫正基地,同时聘请台胞或台胞眷属作为社区矫正监督员,为台籍服刑人员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生活居所及良好的技能培训、教育矫正场所,协助司法机关开展台籍服刑人员矫正监管工作,促其安心改造,悔罪悔过。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 》吸收上述做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社区矫正需要,协调台协会、台资台企等为缓刑犯提供矫正帮扶。
此外,为解决台籍被告亲属会见问题,2017年11月漳州市中院联合检察、公安机关出台《台籍被告人近亲属会见制度(试行)》,推动台籍被告亲属会见制度化、规范化。2021年12月,漳州市中院制定《关于加强对台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实施细则》,创新设立台湾当事人司法救助专项机制,为确有生活困难的台湾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缓减申请等司法救助,同时细化适用条件、申请程序等制度规则。上述措施使台籍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深切感受到祖国大陆的司法尺度和司法温度。同时,制度化的探索实施使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在涉台案件中得以持续彰显、传递与赓续。
4. 台胞法官助理的全国首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惠台“36条措施”第30条提出,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探索聘请台胞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如法院书记员等,逐步推动台胞审判工作参与范围的扩大。2019年5月,以龙海区人民法院为试点,经本人申请及漳州市台商协会推荐,漳州法院经审查择优聘任2名35周岁以下台胞青年担任法官助理,并制定相应业务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明确主要职责,即协助法官履行涉台案件诉讼材料审查、诉讼证据与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取证调查、调解主持等案件审判辅助性工作。相较于台胞陪审员、调解员,台胞法官助理能更加深入的参与、见证大陆涉台案件司法审判全过程,更好的发挥其与台胞当事人“同乡、同业”优势,获得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认同与信任,促成纠纷的有效解决,是漳州法院探索台湾青年参与大陆法治建设的创新方式,为全国首次。
(三)执法现状:惠台政策措施的落实
近年来,随着两岸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交流的融合发展,中央及福建省政府推进两岸融合发展的实践不断丰富,以落实“同等待遇”为核心的惠台政策措施体系持续完善。国台办、国家发改委2018年2月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聚焦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同等待遇”,围遶两方面内容,即积极促进投资、经济合作领域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待遇,以及逐步提供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方面同等待遇,提出“惠台31条”政策措施。2019年11月,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围遶为台湾企业、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两方面内容进一步提出“惠台26条”政策措施。
福建省也相继出台相关配套措施。2018年6月,福建省台办、省发改委印发《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从扩大闽台经贸合作,支持台胞在闽实习就业创业,深化闽台文化交流,方便台胞在闽安居乐业等方面,提出“福建惠台66条”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为在闽台胞学习、就业、创业、生活提供同等待遇。2019年5月福建省出台《关于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从“能通先通、提升服务、文化连心”等方面提出“福建惠台42条”政策措施,包括畅通经贸合作,连通基础设施、互通能源资源,共通行业标准;落实落细台胞台企同等待遇,推进台胞子女就学、对台招生、台湾人才引进、台湾教师招聘、台湾医护人员执业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提升涉台司法水平、深化民间基层交流、推进祖地精品文化入岛等。同时包含探索两岸基层治理合作,鼓励台胞参与城市管理、基层治理、基层社会事务,支持台胞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传统村落保护、省级“三支一扶”等乡村振兴建设等政策措施。
2018年10月,漳州市发布《关于促进漳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漳州惠台58”条政策措施。值得关注的是该措施包含了台湾居民养老、社会救助等社会权利保护措施,如对于长期在漳州生活的、需要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台湾同胞,参照漳州市特困老人享有的待遇给予补贴;台湾同胞突遭变故致生活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可予以临时救助。体现漳州惠台政策对困难台胞群体生活、生命的关爱及居民权利的保护。
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法治建设的问题
(一)立法领域:制度供给不足及分散化特征明显
长期以来,我国涉台立法偏重经贸领域,即以投资经贸议题为主,逐步形成以台商投资保护为中心的立法结构。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唯一一部法律即为鼓励保护台胞投资,促进两岸经贸发展而制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为配套措施,国务院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各省、市结合地方实际,相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安徽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等,形成较为完整的台胞投资保护法律规范体系。相较之下,目前我国有关台湾居民社会权利保障的立法主要以三种形式呈现,一是依托保护台商台资投资的法制作延伸规定;二是针对社会权利保障的具体事项,作专门性规定;三是分散在普通性立法中的涉台条款作相关规定。在立法体系的构建与权利内容的覆盖上,相对薄弱,具体如下:
一是系统性不足,顶层设计缺位。目前有关台湾居民社会权利保障的立法缺少中央层级的一般性、全局性规定,导致现行法制设计整体性、系统性不足。
例如:依托保护台商投资法制对台湾居民的社会权利保护作延伸规定是当前立法主要模式之一。如2019年修订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就台胞投资者个人、台胞投资者子女、在台企工作的台胞职工及其子女权益保护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涉及子女受教育权、生活待遇、人身自由与安全等社会权利保护事项。实施细则明确台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台企中的台胞职工子女,可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大陆小学、中学、高等教育;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设立台胞子女学校;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台胞投资者个人和台企中的台胞职工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台胞投资者个人、台企中的台胞职工、随行家属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国家依法保护。各省、市地方性法规,如2018年《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等亦有类似规定。
福建省内,2010年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就台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台胞投资者个人、台企中的台胞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考试,台湾地区资格证书认证,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本人及其随行家属机动驾驶证申领等居民权益保障事项作具体规定。2010年《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1996年《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也就台湾居民待遇作相关规定。
居民待遇的保护为台胞在大陆创业工作生活所必须,上述立法模式的采取体现了台胞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然而上述立法所涉内容,作为其上位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并未涉及,存在逾越上位法授权的瑕疵顾虑。同时各省、市保护台商投资法制有关台湾居民待遇的具体事项、权利义务规定差异化明显,从体系上看相关法律规范构建系统性、协调性尚显不足。
二是层级偏低,碎片化特征明显。目前有关台湾居民社会权利保障的立法主要通过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中央层面,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主要是1991发布实施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部门规章主要涵盖台湾居民在大陆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事律师执业、申请专利等事项。大量规范存在于各省、市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中。例如:福建省内,相关省级地方性法规主要有《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等三部,其余规范主要由省内各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例如: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榕创业就业的实施办法》,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福州设立个体诊所暂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台湾青年来厦实习就业创业奬励资金申报管理规定》,以及厦门市教育局等部门印发的《厦门市台湾中小学生奬助学金管理办法》等。
三是领域偏窄,制度供给不足。有关台湾居民的社会权利保护主要涉及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权益保护。依托各省、市制定的保护台商台企投资法制作规定,是上述权益保护的主要形式之一。然上述形式存在固有局限,例如:适用对象上,主要限于台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台资台企中的台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等,未扩及普通台湾居民。所保护的权利内容有限,主要涉及与台胞在大陆投资经商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利保护,幷且各地因立法时间、地方实际情况需求不同,在相关权利保护事项范围及强度上差异明显。专门性立法方面,目前未有关于台湾居民受教育权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出台。同样的,相关规定主要分布于国务院及各省、市制定的保护台商台企投资法制中。但囿于投资法制适用对象的局限,导致台湾居民子女入学问题,各地实践主要执行本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政策。关于就业权的保护,目前国务院部门规章主要涉及国家司法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事项,地方立法重点聚焦对台湾青年到内地就业创业的鼓励支持。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保护,2020年1月实施的国务院部门规章《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推动实现了社会保险对台湾居民的全覆盖。对于台湾居民的医疗卫生福利、养老福利、社会救济权等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暂无专门性立法。
(二) 司法领域:司法协调与互助机制仍需完善
一是涉台案件法律适用证成尚不充分。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着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与台湾地区间一国范围内不同法域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主要方式是类推适用国际私法,即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解决。例如:目前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规定,“参照适用本规定”。对于内地与台湾地区间的法律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指出,应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据此,涉台民商事案件中,法律适用的确定首先需要通过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冲突规范条款的援引,找到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的准据法,作为案件裁判的实体法依据。该实体法依据可能指向我国内地的法律规范,也可能指向台湾地区的法律规范,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才能确定。
然实践中,我国人民法院,包括福建及漳州法院涉台案件司法裁判存在适用内地法律居多,台湾地区法律适用少的趋向。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于内地法官而言,案件如果适用台湾地区法律,还需要完成台湾地区法律的“查明”程序,这可能给案件审理增加繁琐程序。同时,台湾地区法律适用的解释一般遵循“同一性原则”,即需要根据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进行解释,这需要建立在法官理解台湾地区法律的基础上,给审理案件的法官增加了理解适用法律的负担。此外,法官在涉台民商事案件裁判中,有关内地法律适用的演绎论证常倾向趋于简单化、模式化阐述,缺乏严谨规范的法律适用证成环节。例如,常见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而关于适用内地法律的依据,缺乏较为严谨充分的论证。
二是涉台司法文书送达标准认知存在差异。内地司法文书的对台送达关涉台湾地区法院对内地司法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不仅应严格按照内地法律及两岸协议进行,同时应关注台湾地区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根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内地司法判决具有以下情形,将无法在台湾地区获得效力承认,包括:被告败诉案件中,被告未应诉、法院缺席判决的,除非开始诉讼的通知已经在内地合法送达或根据台湾地区法律通知协助送达;诉讼程序或者判决内容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据此,遵守诉讼程序并依法送达成为内地涉台司法裁判,特别是被告败诉案件司法裁判效力在台湾地区获得承认的关键。
例如:台湾花莲地方法院2018年陆许字第1号裁定承认了宁波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台湾地区法院裁定指出,案件为借贷纠纷,裁判涉及台籍相对人偿还所欠金钱债务的承担。案件审理因无法联系相对人,经由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经法院调查,相对人并不在户籍地址而无法送达,最终案件审理通知、文件及判决均以公告程序送达,符合内地送达程序,也给予相对人足够的权利保护。而在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 2019 年陆许字第 5 号民事裁定中,法院认为申请人明知被告为台湾地区居民,在诉讼中未申请内地法院通过两岸协议司法互助途径,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对被告进行司法文书送达,据此难以认定被告在案件审理中有应诉可能。故本案系内地法院对被告未经合法传唤而作出缺席判决,在程序上缺乏对被告合法诉讼权益的有效保障,违反了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此,内地法院一般认为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送达符合内地法律规定即可,然近年实践中,台湾地区法院对内地司法文书送达作严格审查,要求同时符合内地法律和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否则将不认为送达合法并给予承认执行。
三是涉台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待进一步完善。随着两岸经贸发展的不断深入及司法融合的持续发展,涉台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面临更高要求,如台湾地区法律的平等适用及内地对台司法文书的有效送达、两岸司法互助的开展等,均需要法官能对我国区际私法冲突、两岸司法互助机制、台湾地区法律等相关领域理论和实务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掌握,这对办理涉台案件法官在实践中持续提升专业素养、提升案件审理专业化水平提出了挑战。同时,目前法院涉台案件审理普遍面临案多人少压力,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持续提升专业能力的时间和空间。如漳州法院2019年机构改革实施,撤并各县区法院涉台庭至民事庭、综合庭等庭室,只保留中院涉台庭,各县区原涉台庭人员也进行分流、重新整编入其他庭室。由此,导致各县区法院涉台案件受理、审判、执行等司法工作相对分散,各类数据统计口径难以统一,案件审理面临案多、人少、压力大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
(三)执法领域:地方政策举措仍显笼统粗放
一是同等政策待遇落实不足。中央与福建省虽然已经出台众多惠台政策措施,落实落细“同等待遇”,但台胞实际感受仍有许多落差。在闽长期居住的台胞、台师、台生、台商等在生活上遇到诸多不便问题,例如:就医、眷属就学、医保、社保、退休养老等,都是“有政策”但“落实不足”,政策效应未完整发挥。
二是惠台政策措施的整体性不强。实践中,台胞权益保障工作在法治层面上显得比较薄弱,法制化程度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大方向有但不够细化,更多的是依靠党委、政府相关政策规范指导。虽然中央与福建的惠台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取得一些成效,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些措施在数量上显得有些多而杂,在内容上也有所雷同。同时,福建与其他省、市惠台政策措施也可能存在差异,繁多的政策措施体系可能使台胞在理解适用上存在困难,实际操作效果不够理想。
三是惠台政策措施的连续性不佳。中央与福建惠台政策性质上都属于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法规,其出台的初衷更多是基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因素考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区域发展规划的调整和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的政策措施在连贯性和前瞻性上显得不足,有的政策措施没有得到台胞台企在广泛程度上的认同,政策实施缺乏连续性。
三、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法治建设的完善路径
(一)立法层面:推动涉台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与系统性构建
现行中央及地方层面的涉台立法为福建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提供了重要的法制基础,然基于目前立法存在的偏重经贸议题,台湾居民社会权利保护法制相对薄弱的现状,今后示范区法治建设应予重点关注。示范区法治建设应服务于两岸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关系的发展。台湾居民与大陆地区的交流,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最初的探亲到经商投资,经贸交流逐渐成为两岸关系最活跃的因素,相应的在法治建设的体现即围遶经贸议题,逐步构建从中央到地方、以鼓励保护台商投资为重点的较为完整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然近年来,随着两岸社会融合的发展及到大陆学习、工作、生活的普通台湾居民的增多,形成构建系统性的社会权利保障法律规范体系成为台湾同胞有效融入福建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生活的现实必需。为此,福建作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在立法发展完善方面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推动一般性立法。探索制定示范区有关台湾居民社会权利保护的一般性、基础性法律规范,促进省内相关法制统一。福建现行的涉台投资保护法制中,《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已专设第五章“居民待遇”条款,将相关社会权利保护从台商、随行眷属扩及台湾同胞。包括明确获得厦门市居留签注的台胞,在公共服务、生活消费等领域享有与厦门市居民同等待遇;台胞可以在厦门市申请评审职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台湾同胞学生根据教育部门指导就近入学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等。早在199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即已出台《海南省关于在琼台湾同胞待遇的若干规定》,明确在琼居住的台胞,在商品房购买或租赁住房、住宿费缴纳、医疗费缴纳、初装电话费缴纳等方面,享有与其他省份来琼居民同等待遇。上述立法可成为示范区今后相关立法发展的基础或借鉴。
二是加强专门性立法。推动制定保护台湾居民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的专门性法律规范,拓宽社会权利法律保障事项。尽管省内现行涉台投资法制有相关规定,但目前福建省内尚未有关于台湾同胞受教育权保护的专门性立法。有关医疗卫生福利、养老福利等社会福利权及社会救济权的保障,《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有所涉及,明确在厦门市就业、投资的台胞及家属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享有与厦门市居民同等待遇。但对于台湾居民享有的养老福利、社会救助权保护等事项,亦未涉及。
三是适时修订已有立法。目前福建省内部分涉台法律规范年代久远,需要适时修订,以增强法制的协调性,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的时代需求。例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的《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距今27年,仍然未修订并有效。现行有效的《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为1996年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作为其上位法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并已于2016年,2019年两次修订。
(二)司法层面:推进司法协调与互助机制的完善优化
一是注重两岸法律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平等适用。同等待遇原则在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上的体现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应根据区际司法冲突规则的援引指向,确定案件所涉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地法律或台湾地区法律,而不应直接选择内地法律予以适用或对台湾法律的适用存在规避倾向。同时,对于法律适用的证成应予充分重视。司法裁判的作出需要经过并呈现严谨的逻辑论证推理过程,遵循法律推理三段论,即依据大前提(规范依据),结合小前提(事实依据)演绎推理得出案件结论(司法裁判)。其中,大前提的确定将为案件裁判提供规范依据。涉台民商事案件中,该规范依据的获得需要通过区际冲突规范的指引予以确定。司法裁判的“依法作出”包括法律选择的“严格依法”,故司法裁判中需要对法律选择的演绎证成过程予以充分呈现,这也是内地法院向台籍当事人传递公平公正司法理念,提升内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此外,平等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关键是“查明”程序的有效落实。随着两岸经贸交流的不断深入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查明台湾地区法律的途径方式也越来越便捷。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查明由法官依职权完成。当事人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查明由当事人负责完成。在具体途径方面,可通过当事人提供、两岸司法互助以及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目前,福建法院为查明台湾地区有关涉台民商事案件规定设立相关查明平台,主要包括平潭综合试验区法院与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厦门市中院与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泉州市中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签订合作协议,承担全省法院台湾地区法律查明委托工作,为台湾地区法律查明提供快捷、有效的程序。
二是保障内地司法文书对台送达的有效性。为保护涉台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推动案件司法裁判在台湾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相应的,确保案件司法文书对台送达的有效性成为关键环节。关于对台司法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两岸司法互助协议内容,于2011年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直接送达及向其代收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以及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方式。同时明确,可以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确定的方式送达。目前内地对台司法文书送达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上述司法解释作出。从近年司法实践看,台湾法院对内地司法文书送达持严格审查立场,依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及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机制作出审查,注重对诉讼当事人的有效送达,以确保当事人应诉权利的保障及诉讼权利的有效保护。作为因应之策,内地法院对台司法文书送达以程序公正为关键,不仅应严格依据内地相关法律规定及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作出,而且应关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文书送达各环节落实落细。特别是在台籍当事人缺席审判案件中,原则上应通过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机制送达,以增强文书送达的有效性。2019年4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2019年陆许字第3号民事裁定对漳州市中院(2017)闽06民初21号裁判作出认可。本案也是漳州市中院涉台民商事判决在台湾地区两度因送达瑕疵被不予认可后,首次获得认可。其关键在于台湾地区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分别了委托内地律师答辩或进行了自主答辩,司法审判中“双方实质攻击与防御”的程序权利得到了保障。
三是持续推动涉台司法队伍建设专业化发展。首先,需要多措并举促进涉台案件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业务素养的不断提升。例如:漳州法院以“法律帮扶”为切入点,实施“法惠台企”专项行动,通过开展台胞陪审员、台胞调解员座谈会以及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调研台企、送法进台企等活动,加强与台胞、台企沟通交流,倾听台胞、台企所遇法律困难及现实需求,深化对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瞭解、理解。自2009年以来,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定期举办,至今已连续举办15届,成为深化两岸司法研讨交流,促进涉台司法队伍理论水平与职业能力提升的重要平台。2020年11月,福建法院涉台司法研究(漳州)中心成立,分别与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及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闽南文化研究院签署协议,在共同实施重大疑难问题专题调研、开展涉台司法学术研究,促进研究成果转化,指导司法人员学术论文水平提升等方面开展合作,丰富拓展涉台司法人员学术交流与业务能力提升平台渠道。其次,需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规范化的涉台案件信息数据定期报送机制,健全法院涉台专项联络制度,加强质效动态管理和专项培训,提高审判质效。加强涉台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梳理已有涉台案例成果,推进涉台精品工程建设,提升具有特色的精品案例、优秀案例影响力。
(三)执法层面:切实落实“同等待遇”政策措施
一是落实落细惠台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央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建议福建省出台和完善造福台湾同胞、促进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不断深化两岸融合发展。除促进并扩 大现有的两岸基层民间各项交流互鉴外,强化两岸历史联结和情感纽带;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保护传承中华优秀文化遗产。对于长期在闽生活的台湾同胞,协助其在各项惠台政策指引下,获得应有的同等待遇及良好的就学、就医、营商和创业环境。例如:闽南师范大学将相关惠台政策措施优化落实在对在校台师、台生的生活关心上;对台生的学习指导上;以及对台师在教学科研能力提升的协助上。鼓励在校台胞师生融入漳州当地文化,共享闽台文化繁荣,深化两岸融合发展。
二是完善政策整体性。综观《意见》和已经出台的中央“惠台31 条”“惠台26条”和福建省“惠台 66 条”“惠台 42条”政策措施,以及北京、上海等省市落实中央惠台政策措施而出台的各地方惠台措施体系,诸多内容存在交叉重复,影响政策整体性效能发挥。福建省政府可整体检视现有各项政策措施并分类下发各权责单位实际执行,辅以年度绩效及执行成效考核,发挥政策覆盖我省台胞效能,完善惠台政策整体性,避免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对策的情形发生。在闽南师范大学方面,学校和学院定期积极征询每一位台籍教师意见,瞭解《意见》及各项惠台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征询台师意见,完善相关台师政策。
三是优化政策合法性及一贯性。各地在给予台湾同胞同等待遇上存在不同标准,甚至出现为实现同等待遇而形成新的优惠待遇。政策“因地制宜”而“异化”不是不好,而是应避免不当竞争。但另一方面,由于涉台事务政治性高,地方职责主要在执行,许多地方直接照搬中央政策,也会形成政策“趋同”现象。无论是“因地制宜”或“趋同”,政策应有整体及时间上的连贯性。政策变动不应过度频繁,去年有而今年没有;甲地有而乙地没有的现象。在闽南师范大学方面,台师政策较为积极透明,台师应有权益明确,在台师政策上落实落细《意见》和中央与福建省的各项惠台政策,让在校台师、台生充分感受学校对台胞的照顾,展现“闽台一家亲”“漳台亲更亲”。
四、闽南师范大学融入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法治建设的实践与展望
(一)现有实践
近年来,闽南师范大学主动融入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实践,以校内法治漳州研究中心、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乡村振兴研究院等为平台,以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为教学、研究主阵地,鼓励多学科交叉赋能、融合创新,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为两岸融合发展法治建设注入高校智库力量与人才支撑。
一是加强科学研究。鼓励教师组建科研团队,开展相关领域研究,积极申报、承担各级各类课题,撰写推出系列学术成果。例如近三年,法学院教师承担的相关领域研究课题包括:国家民委民族研究决策谘询类项目《给予台湾少数民族紧缺的协助与支持 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闽台客家文化融入“一带一路”战略研究》,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谘询研究重大课题《提升闽台民间信仰祖庭文化对台软实力研究》,福建省委统战部人文社科项目《福建高校台籍教师就业与生活融入问题研究》《东山官邸文化对台软实力的提升机制与对策研究》《拓展台湾客家寻根遏祖交流 推进两岸融合发展与祖国认同研究》等,出版《两岸大学成员的权利保障及其发展研究》《台湾地区近年若干重大食品安全司法判决评析》《台湾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与问题研究》等学术专著。科学研究的实施及学术成果的不断推出,逐步带动两岸融合法治、闽台法律文化、闽台民族事务法治等学科特色研究方向形成,持续反哺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为法学与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在该领域的交叉融合、创新发展夯实基础。
二是积极服务社会。本着优势互补、相互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宗旨,福建法院涉台司法研究(漳州)中心与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建设“涉台司法研究实践基地”,促进涉台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推动福建涉台司法向深层次、宽领域、多元化创新发展。双方整合优势力量和资源,围遶涉台立法、司法、学术理论上的前沿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促进涉台司法审判工作、法学实践教学工作、涉台司法理论研究工作发展,为对台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中心”根据审判培训工作需要,邀请法学院专家学者参与审判业务等培训班授课、开设讲座。校内台籍教师也积极参与到两岸融合法治建设中。目前,闽南师范大学有3名台籍教师担任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分别来自法学院、商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陪审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芗城区人民法院涉台案件或一般民事案件。另有3名台籍教师获聘漳州市检察院台胞专家谘询委员会委员,均来自法学院,参与全市检察机关“一室多员”涉台检察工作机制推进会,红树林多元价值挖掘及漳州海洋碳汇市场交易模式研究专家论证会等。在漳州市法院第15期台胞陪审员暨涉台审判业务培训班开办期间,法学院台籍教师应邀为学员讲授《行政诉讼审判暨国家赔偿实务》课程。
三是重视人才培养。闽南师范大学积极引进台籍师资,法学院现有台籍教师5名,均获博士学位,承担学院本科生、研究生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校内通识课等课程。推动《闽台法律文化》《闽台民族事务法治》《闽台政制研究》等特色课程的开设,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等法学专业必修课程中,开设两岸司法实务问题研讨环节,以课堂在线链接方式,邀请涉台司法审判实务专家线上参与。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芗城区人民法院、龙海区人民法院及漳州市人民检察院、芗城区人民检察院、龙海区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设立教学实践基地,为学生参与、瞭解涉台司法审判、检察实务提供多元化的平台窗口。鼓励学生参与台籍教师主持研究的《孙中山先生与台湾的关系》等专项课题,加强两岸师生交流对话,凝聚两岸文化共识,培育学生家国情怀。
(二)未来展望
一是打造提升科学研究平台。以现有法治漳州研究中心、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乡村振兴研究院等平台中心为基础,丰富两岸融合法治研究渠道,拓展研究空间。例如:在中心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年度课题中,推动设立“两岸融合法治”研究专项;在定期承办的法治漳州建设研讨会中,推动设置研究专题,研究分论坛,论文集研究专栏等,促进相关领域学术成果撰写交流。进一步发挥“涉台司法研究实践基地”功能,探索推动两岸融合社会治理研究中心的成立,组建理论与实务并蓄的高水平科研团队,建设两岸法律政策、法学理论研究高地,打造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高质量科研平台,创新发展智库和集成展示窗口,保障平台建设有实效、出成果。
二是持续凝炼学科发展方向。调整优化现有科研团队结构,组织相关领域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成立高质量研究团队,培育创新学术队伍,按照突出重点、强化特色原则,推动两岸融合法治领域课题研究、成果转化,凸显该领域研究的多学科交叉融合及深度服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特色。以承接横向课题研究为抓手,推动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繁荣发展,促进科研服务两岸融合发展水平的提升。同时,以项目发展为动力,引导支持教师将校地合作实践中的前沿问题带入课堂教学与科研思考,推动横向课题合作向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的衔接转化,支撑带动学科建设特色方向的发展完善。
三是培养服务两岸融合发展高质量法治人才。完善台籍师资队伍建设,引导台籍教师熟悉瞭解大陆地区的法治理论、法治文化、法律制度,同步提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完善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设置,开设两岸融合法治特色课程模块,鼓励教师专注课程发展,积极承担相关领域一流课程建设、教改教研项目等。推动两岸融合法治理论与实践教学同步发展,拓展夯实相关领域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涉台司法实践教学,在现有普法情景剧、法律援助、检校律论辩赛等实践教学项目中融入涉台元素与两岸视角,创新两岸融合法治实践教学模式,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德才兼备的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的优秀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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