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企业是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23年9月,大陆累计设立台资企业13.5万家,占全部海外投资企业11.6%,这体现了台资企业对中国大陆市场前景的信心。然而,必须正视的是,在大陆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新旧发展动能转换的背景下,大陆台资企业面临着内销转型不易、要素成本上涨、融资贷款困难等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办好现有的企业就是最好的招商”。进一步优化大陆台资企业的营商环境,增强台资企业在大陆发展的信心和活力,有助于形成“示范效应”和“磁吸效应”,推动两岸经济融合发展。本研究就当前大陆涉台营商环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加以考察并提出展望。
一、大陆涉台营商环境现状及台商投资趋势
(一)大陆涉台营商环境现状
近年来,各级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坚持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原则,全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对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的服务水平,大陆涉台营商环境大幅改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进一步降低台商投资市场准入门槛,在一些领域放宽台资的股比限制,扩大台企业务的承揽范围。自2013年大陆第一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上海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出台以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共进行过7次修订,特别管理措施从第一版的190条缩减至2021年版全国清单31条,自贸试验区清单27条,由此大陆已经形成了制造业基本开放、农业服务业稳步持续开放的新格局。在此背景下,随着“31条措施”“26条措施”“11条措施”“农林22条措施”等一系列落实台胞台企同等待遇的政策相继出台,台资企业进入大陆市场的门槛和成本持续降低。例如,允许台资农业企业依法同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开放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台资企业投资主题公园,允许其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允许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检测评定、示范应用体系建设,可同等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可按市场化原则参与大陆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品测试和网络建设;允许台资企业同等参与大陆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和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投资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参与符合相关规划的民航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建设,开展谘询、设计、运营维护等业务。这些具有突破性的开放举措,极大地拓展了台资企业在大陆的发展空间和投资潜力。
其二,鼓励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内需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法依规申请相关补助资金支持。一是有效引导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例如,允许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支持台资企业适应大陆“互联网+”发展和消费升级趋势,藉助大陆电商平台开展线上市场营销推广;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经营企业、协会合作,推介、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二是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特定行业、领域投资。例如,在农业方面,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相关涉农补助资金支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农业緑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乡村建设等方面;在制造业方面,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专案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服务业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台资企业集中地区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
其三,依法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权益,为其营造放心投资、安心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自两岸结束完全隔絶状态后,中国共产党便十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两岸问题,经过几十年的法治探索,涉台法律规范不断完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对台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近年来,随着台资业态分布更为多元,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台资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为复杂,保障台胞台企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例如,对于台资农业企业所关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农林22条措施”明确指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赁。”对于林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同样明确“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为了保障台资企业出口收汇和降低对外投资风险,“26条措施”第9条和第10条特别规定“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享受贸易救济和贸易保障措施”,“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工具,有效保障台企出口收汇和降低其对外投资风险。”
表1 目前国家层面涉及融合发展的立法规范汇总
表格略
其四,强化营商环境数字化支撑能力,破除隐性壁垒,着力实现政务事项“一次办成”,为包括台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公平、透明、可预期和竞争力强的投资环境。以福建省为例,目前,企业开办时间已经压缩到1个工作日,全省98.5%的政务服务事项已经可实现网络办理。此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契机,着力提升服务两岸经贸交流合作的水平。一是强化公共服务智能化应用。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提前对入境台湾船舶进行无纸申报,预检预查;全面启用边检行政许可网上窗口系统,进一步实现港口边检全流程无纸化管理,有效缩短通关时间;推出“台湾渔船停泊点边检管理服务系统”,为台湾渔船申报、查验、管理、服务最大限度提供便利;二是提升公共服务便捷化水平。推出边检行政许可“一地办证,区域通用”制度,最大程度便利服务对象,节约企业时间成本;针对货运台轮60%为夜间船舶特点,推行“24小时零等候”服务机制,为两岸货运直航营造更加高效的通关环境;推行便利台湾渔船往来创新措施,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对在港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台湾渔船一次性办结入出境手续;实施港澳台船舶在祖国大陆港口间移泊免办出入港边检手续。三是打造进出口商品高效通关环境。实施7×24小时国际航行船舶入出境通关保障,进一步降低港口和运输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企业竞争力;开设大宗商品、鲜活产品、抗疫物资、民生物资出入境边检“快捷通道”,促进各类生产要素加快流通。对从台湾输入大陆的商品采取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规范和发展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科学、稳妥、有序推进台湾输入大陆商品第三方检测结果采信。对来自台湾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实施风险评估、预检考察、企业注册等管理,推动两岸食品、农产品、消费品安全监管合作。四是,持续推进对台职业资格、企业资质、行业标准比对采信工作,明确提出台资企业可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共同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目前《台式乌龙茶》(GB/T 39563-2020)《台式乌龙茶加工技术规范》(GB/T 39562-2020)两项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大陆鼓励台胞台企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立项、征求意见、标准实施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二)台商在大陆投资兴业的情况及趋势
根据商务部统计,2012年至2022年,台商投资大陆项目累计由8.8万项增至12.97万项,实际使用台资累计由570.5亿美元增至720亿美元。从空间分布来看,主要集中于长三角,占投资金额的三分之二,投资项目数的一半;从行业分布来看,根据台当局“投审会”统计,2012年至2022年,制造业占台当局累计核准台资对大陆投资总金额的比重达64.48%。根据台当局“陆委会”2022年发布的调查数据,当前,台商在大陆投资兴业呈现以下三个新趋势。
一是台企对于大陆投资趋于保守,撤离大陆意愿较低。从投资意愿看,仅有约一成(12.1%)的受访台企未来3-5年将增加对大陆投资规模,超过六成(63.6%)投资规模保持不变,超过二成(24.3%)将减少在大陆投资规模。从去留意愿看,鉴于大陆内需市场广阔,仅有约一成(10.1%)的受访台企计划将产线迁出大陆,将近九成(89%)的受访台企表示不会迁出。从环境评价来看,近半数受访台企对大陆投资环境评价为中立。
二是台企更加注重开拓大陆市场,品牌建设意识较高。从投资动机看,“大陆市场发展潜力大”是目前台企赴大陆投资的第一位动机(29.79%),选择“土地、劳工等要素成本低廉”的台企占比均不及10%,显示台商投资大陆已逐渐由成本面考量转向市场需求面考量;从布局策略看,超过六成(64.5%)的受访台企未来3-5年将会在大陆强化品牌建设,拓展营销渠道。
三是台企在大陆研发本土化增强,研发人员配置较多。从研发活动看,台当局“投审会”调查显示,目前大陆台商主要技术来源仍为台湾母公司(78.25%),但近年来研发本土化程度有所提升,占比由2017年的38.8%提升至2021年43.68%,其中浙江最高,占比达67.86%。从人员配置看,在大陆从事传统产业及资讯电子产业的台企研发人员配置比率及台籍研发人员占比均高于欧美日及东南亚地区的台企,显示台商更加注重在大陆的研发投入。
表2 2021年大陆及部分省市台资企业主要技术来源
表格略
二、大陆涉台营商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销市场开拓困难
台当局“投审会”调查显示,2017-2021年连续五年大陆台资企业面临的前三位问题都包括:同业竞争激烈、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以及内销市场开拓困难。其中,拓展内销市场是受访台商最迫切希望得到政府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占比高达64.17%。通过走访调研,我们发现目前台商拓展内销市场面临的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内销风险较高。内销多采用垫款方式,买家不能保障付款时限,回款较慢,导致企业应收账款增加,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而且买家还常常从应付款中扣除各种费用,增加成本。例如,福州东南汽车城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台企反映,迟延支付货款在大陆市场很普遍,连吉利汽车这种品牌厂商也会拖欠一年多时间。对于风险规避型的中小台企而言,回款时间难保障,一方面增加企业应收账款,降低融资效率,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经营风险,降低转型意愿。二是前期投入较大。一方面在经营管理上要与大陆法律相适应,如变更企业经营范围、获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知识产权等,程序多、耗时长;另一方面拓展内销市场需要研究大陆市场需求、研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培育品牌、组建内销团队等,而且需要支付进场费、上架费、促销费、活动费等渠道费用,这让生产规模小、产品市场份额低、市场对接渠道和能力有限的台资企业难以承受。三是市场竞争较弱。台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台资企业不具资本和渠道优势。“同业竞争激烈”是在闽台企认为最主要的困难,占比33.8%,大幅高于大陆其他地区台企(21.08%)。这种竞争不仅是产品品质的竞争,也包括分销渠道及原料采购的竞争。例如,福建永泰一家生产梅子制品的台企负责人表示,大陆“溜溜梅”品牌对其构成的竞争,从梅子采购的议价开始,直至产品行销。由于大陆同业资本雄厚,往往掌握原料采购议价权,也有实力聘请高知名度的明星代言,这是中小台企无法匹敌的。四是规模展销较少。缺少知名度高、规模大、影响力广的台品展销平台。
(二)融资困境依然突出
两岸金融合作仍显滞后。大陆台资企业迫切希望获得多渠道的金融支持,主要集中于破解融资困境。具体而言,大陆台资企业融资贷款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台资企业普遍缺乏有效扺押物,担保资源十分有限。虽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扺押方式,但台企实际申请贷款过程中仍受到土地产权不明晰、价值评估困难等多重因素制约。例如:漳平台创园运用茶树创新扺押贷款,但在实践中,因扺押评估缺乏统一评判标准、评估费用较高等问题而难以落实。二是两岸征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虽然目前大陆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台湾地区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企业在台湾地区的征信情况,但金融机构对台企台商在台的资产情况难以调查跟踪。一旦企业出现违约,金融机构对于坏账难以追索,风险管控难度较大,因此银行办理涉台业务缺乏积极性。三是相较于台湾地区,大陆贷款成本较高,贷款利率一般比台湾地区高2~3个百分点。四是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官方APP对于惠台金融政策的宣传有限,缺乏相关业务查询等基础功能。多数受访台胞反映,相关政策在前期宣传阶段不为他们所瞭解,在后续线上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又常因配套功能缺失而受阻,这直接降低了他们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图2 大陆台资企业最希望获得的金融支持
(三)用地需求难以满足
大陆台资企业主要分布在沿海发达地区,这些地方往往可开发土地存量吃紧,从而引致两方面问题。一是用地规划问题。由于当前的城市发展规划相较于早期台资刚进入时的城市发展规划已发生改变,虽其土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且目前仍有一定的存续期,但在未来规划中此部分工业用地已“工转商”计划为商业用地,因此企业在原有土地进行增资扩产报批时面临新建扩建厂房、生产线受阻的问题。二是城市化发展问题。随着城市化率提高,大量人口流入,工业区周围生活区逐渐形成,台资企业与周边生活区发展矛盾日益显着。即使企业在环境排放方面均达标,但由于空间距离过于接近,工业生产带来的噪音、粉尘、气味等仍会引起周围居民的不满,“开工就投诉”问题频发,这给台资企业生产和政府治理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四)网络营销能力不足
台湾地区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早,但发展相对滞后,网络购物还未能成为岛内民众普遍接受的购物形式,互联网经济与大陆相比有较大差距。有些行业在大陆已经实现互联网化,而在台湾地区,其互联网色彩依然较为澹薄。因此,大陆台商,尤其是“老台商”对于电商运营普遍缺乏认知度、敏感度,与成长于网络经济时代的大陆年轻企业家相比,较缺乏互联网思维。调研中发现台商普遍对于利用网络平台拓展大陆内需市场的信心不足、顾虑太多,不能适应网络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变革。
(五)参与竞标缺乏优势
从现有政策来看,“31条惠台措施”明确台资企业可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幷且允许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政策放开背景下,台资企业参与大陆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热情有所提高,但是现有的政策侧重于保障台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平,对于台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所面临的“水土不服”问题缺乏微观配套举措,使得这项“同等待遇”政策沦为“空中楼阁”,难以落地。具体表现在项目招标评选过程中,台资企业因各项企业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企业信用评价等指标无法与大陆标准统一,导致缺乏竞争力,参与积极性偏低。例如,政府采购公共服务评标办法一般为“综合评分法”,内容包含技术项、商务项、价格项。技术项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驻具有“社会化评审”职称的人员,台资企业在人员资质评审上和大陆没有统一标准,相应的技术人员仅能从大陆聘请,自有技术人员在资质评审上完全没有优势;商务项会对投标人管理体系认证情况、信用评分、企业荣誉、员工荣誉、成功业绩上做出要求,而台资企业没有先行项目业绩与相关得分,参与各项评分完全没有竞争力。部分地区已开始尝试对台资企业在企业资质、行业标准、职业资格采认方面研究制定认证标准,但距离具体可落地还有一段路要走。可见,虽然政策已经放开,但是台资企业参与竞争的资格无法与大陆同类企业“平等”。
(六)涉台立法领域狭窄
从现行框架来看,与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制度环境还尚未形成。首先,当前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的涉台法律规范缺少综合性立法引领,还存在不够全面和系统的问题。在两岸融合发展进程中主要还是以投资经济领域立法为主,关涉社会、文化等领域的立法协同度依然较低。此外,虽然目前地方性涉台立法较多,但也主要聚焦于投资保护规定,立法领域狭窄。纵然江苏省在原有惠台政策《关于深化苏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实施意见》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具有综合性特点的《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江苏促进条例》),但目前国家层面,以及大陆其他地方均无相关立法动向,现有分散局面仍无法及时改变。
(七)政策落实有待加强
关于惠台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本研究调查的结果显示(见图3),受访台胞认为“惠台政策”落实不够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存在“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政策“悬空”、政策“空转”现象,极大影响政策的权威性。此外,41.8%的受访台胞认为相关部门之间政策衔接不顺畅,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踢皮球”等现象,影响惠台人才政策的落实。主要原因有二方面:其一,政策执行者在服务台胞过程中不能主动担当、靠前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缺乏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二,从可操作性来看,惠台政策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图4还所示,40.21%的受访台胞认为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过于繁琐,难度较大。据访谈瞭解,这方面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需要提供的证明繁多;二是审批程序历时较长;三是门槛和申请成本较高。
三、优化大陆涉台营商环境的建议
(一)鼓励支持台企内向化发展
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形成强大的国内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核心要求,这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提供新的机遇。对于台商而言,“双循环”背景下,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大陆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是他们在大陆获得更大更好发展的迫切需求和必然选择。为此提三点建议:
1.大力支持大陆台企外销转内销。一是通过摸底调查,建立内销转型的台企名单,在品牌建设、标准转换、物流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二是鼓励台企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提高站位,针对台企适当降低保险费率,降低台企保费成本负担。三是建设台企产品内销展示平台。建议充分利用厦门、武汉、成都三地的地利之便及三地大力发展会展业的契机,在东中西部分别打造一个高知名度、高影响力、高辐射力的全国性台企产品内销展览平台。四是大力支持闽南师范大学台商研究中心等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及时捕捉台企在内销转型过程中面临的急难愁盼的问题,充分发挥这类研究机构服务台商等功能,并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项目开展等方面给予倾斜。
2.支持大陆台资企业电商化转型。一是建议商务部培育一批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台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以点带面,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加强与重点电商平台合作,面向大陆台企举办重点电商平台专题招商活动,集中推动开设一批台企网店,对店铺开设、平台服务、物流配送、市场推广等费用给予一定资助;三是搭建线上展示平台,打造工厂直播间,举办新品线上发布会,为外贸台企与大陆买家对接牵线搭桥。四是举办台商电子商务培训,召集两岸专业导师向台商提供系统化、专业化培训,针对短视频内容策划、拍摄、剪辑及实战技巧、直播选品逻辑与技巧等进行指导,增强台商电商技能。五是推动设立“台湾青年直播电商孵化中心”,打造专门服务于台湾青年的直播电商平台和运营机构,鼓励台湾青年在直播电商就业创业。
3.政府采购适当向大陆台企倾斜。调研中有不少台企反映希望在内销转型过程中获得政府采购支持。为此,一是建议财政部,发改委以及国台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对于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适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小额零星政府采购项目,按行业门类建立大陆优质台企备选库,简化采购程序;二是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评审时给予在闽优质台企报价不低于10%的价格扣除;三是鼓励大陆优质台资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参与政府采购。对于台企参与组建的联合体,在适用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要求上适当放宽,在评审时给予其报价不低于3%的价格扣除。四是将参与采购的台资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诚信管理,探索建立适用于台资企业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并依托信用服务机构,对被评台资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状况、技术水平、采购与销售状况、重要财务信息等方面进行调研核实,形成台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拟定其信用等级。
(二)促进两岸产业链融合发展
1.开展两岸供应链安全调研。选取电子信息产业、机械制造业等产业链较长、涉及面较广、两岸专业化分工较为成熟、全球产业链参与较深的产业,由商务部会同国台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组织台协、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研。一方面列明各条产业链的风险清单,探索建立一套适用于两岸产业合作的供应链安全预警量化体系;另一方面着力查找目前大陆在这几条产业链所存在的短板弱项以及台湾地区在这几条产业链条上的优势环节、强项产品及其相对应的台湾供应商,由此绘制两岸产业合作的产业链图谱。政府可根据各产业链条的风险清单以及产业链图谱,规划设计深化两岸产业融合发展的支持政策,更有针对性地对台招商引资。
2.打造高质量数字化供应链。打造透明数字化的供应链有助于消解信息不对称,打通台企融入大陆本土产业链供应链的难点堵点。建设两岸产业互联网平台旨在藉助近年来的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成果,搭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直接连接上游供应商集群和下游厂商集群,推动实现供应链透明化和去中间化。在当前供应链“去中心化”的背景下,打造稳定、安全、高效、透明的高质量数字化供应链,有助于打消台商顾虑,在降低供应链风险的同时,为台商提供多元化的供应链体系,帮助他们降低供应链粘性,用好两岸的供应链资源。建议由商务部、国台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指导下,委托第三方平台,在昆山两岸产业合作示范区设立平台总部,以两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较紧密的长三角为试点,优先考虑电子信息产业,采集相关数据,创建两岸产业链数据库,为平台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三)优化台企台胞的融资服务
1.提升台企融资贷款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一是成立两岸共同认可的金融担保平台。贷款难的核心在于两岸缺乏一个共同认可的担保平台,这个担保平台可由两岸权威部门、金融机构、民间组织或企业集团等联合成立,成立后进行贷款人贷款资质的审核、贷款金额的发放、贷款款项的监管和贷款坏账的追讨。建议先以厦门为试点,在厦门先行先试,由担保平台牵头,设立“两岸融合发展专项基金”,专项专款为在厦台胞创立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贷款,为在厦高校台生提供助学贷款,完善厦门对台商台胞信贷担保、风险补偿和尽职免责机制,提升对台金融服务水平。此外,为加快厦门与金门融合发展,建议优先推进与金门的征信信息的互通共享,对信用记録良好、符合条件的金门同胞优先发放贷款,对“扺押物”在金门的台胞采用与厦门市民同等化待遇,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融资难问题,为金门台胞来厦门创业生活创造条件,为探索建立两岸征信互认机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二是加强两岸征信信息共享。支持大陆金融机构应用两岸征信产品和征信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考台企在台查询并经过公证的征信查询结果。三是提升涉台金融产品线上宣传推广力度。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台胞台企的金融服务需求搭建自有的数字化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例如“两岸通”“台陆通”等台胞台企专属的信息网络平台,宣传和推广涉台金融产品和金融惠台政策,提升台胞台企金融信息获取的便捷度。
2.提升台胞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一是优化两岸货币直接清算业务。建议允许在大陆有稳定工作幷且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台胞根据个人所得的额度,通过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渠道,向台湾地区直接彚出人民币,并以此为试点,逐步推进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二是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设立涉台金融业务集中示范办理网点,为台胞提供更快捷的金融服务体验。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征信信息的共享机制,将芝麻信用分、微信支付分纳入台胞的信用档案,作为“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申请材料的补充;进一步延升“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的功能作用,对持有信用证书的台胞开放互联网金融产品,对于芝麻信用分、微信支付分符合条件的台胞,开通免押金支付的服务。
(四)促进法治化和治理现代化
1.完善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
营商环境法治化是营商环境市场化、国际化的基础保障,是台企台胞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两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的法治保障。一是融合发展的整体性要求涉台立法应采取综合性的建构方式,建议改变以经济领域为主线的涉台法律框架结构,采取综合性的建构方式。二是在立法方式上,推动融合发展的法制化需要从政策到法律、从地方向中央的过渡转化。为此,建议台胞台企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根据地方条件的成熟程度和经验富足情况,结合本地实际,率先推动地方立法,发挥地方先行先试的作用,然后可在地方立法的实践基础上,统合经验完善中央立法。三是在立法内容上,要细化落实同等待遇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完善中央“惠台 31 条”“惠台 26 条”和“农林 22 条”中关于同等待遇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借鉴《江苏促进条例》的立法经验,如涉及领域由经济向文化、社会、青年等方面深化拓展,同等待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拓宽;结合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为台湾居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享受服务便利等方面提供实现工具。
2.推进两岸融合治理现代化
促进两岸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应进一步创新融合治理实践。一是资本联结促融合。鼓励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以组建联合体投标、联合生产以及联合投资等新型合作代替传统分包模式,对于有台资企业参与组建的联投体,在适用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要求上适当放宽,对于邀请台资企业参与组建联投体的内资企业给予一定奬励;支持两岸企业以合资、并购、参股等形式深化资本合作。二是辅导服务促发展。强化台商协会服务功能。将政策宣传、收集和解答问题、企业人才培训等服务外包给台商协会。探索政商合作新模式,建议参考香港的做法,对服务成效突出的商协会进行资助。为更及时更专业地回应台胞台商关于惠台政策的疑惑和问题,及时地纠正台胞对于政策的误读,建议在台胞台商分布密集地区设置台胞服务热线,如此也可及时发现,准确收集台胞对于政策普遍存在的错误认知和困惑,以使政策宣传更有针对性。三是标准合作促融合。扩大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资格范围。平潭已基本完成对国家职业资格目録中的134个项目(268小项)标准比对。其中,可直接采认的有95小项,两岸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采认的有42小项,大陆或台湾地区无标准、无法比对有131小项。对于可直接采认95小项标准,由平潭发放的采认证明使用范围仅限在福建省内,建议进一步扩大直接采认范围。
3.制定和实施人才引进规划
一是,各省市可出台专门性的海外台籍人才引进办法,对引进条件、引进程序、政策奬励、对相关企业的扶持政策等进行规范和指导,加大对海外台籍就业者和留学生的吸引力度。目前尚未有对于海外台籍人才的引进出台专项规划;二是,可以设立针对特定行业的海外台籍人才专项基金,专门负责对引进人才的资金奬励和补贴。可对来陆安家工作的重点行业人才给予一次性或年度性资金奬励,还可以给予安家/租房补贴、创业补贴、租金补贴、工作培训补助、交通补贴、医疗补助等等,全心助力海外台籍人才在陆发展。三是,台办可积极参与高校及企业的海外人才招聘工作。国台办可瞭解及参与大型企业与高校的海外招聘计划,随招聘人员赴海外出访调研,在招聘过程中对台籍人才进行重点宣传及重点帮扶,指导其简历投递修改,助力其获取应聘资格。
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